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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11-0218:13

〔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難道是記錯追訴期時效?18年前犯下漁船強盜案跳海逃回中國的漁工劉宗春,被屏東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後,均未出面接受審判,屏東地院發佈通緝令,追訴期25年,未改名換姓的劉男去年從高雄機場入境時被航警識破通緝身份,直接關押,屏東地院審理後依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,處有期徒刑5年,可上訴。

銀行存款利率比較 2016 中國籍漁工劉宗春及劉崢民兩人於86年5月間受僱於台灣洪姓船長前往關島海域捕魚,船長認為兩人表現不佳,打算扣薪,引起兩人不滿,漁船回程時,竟持刀制伏船長,並喝令其他船員把漁船開往中國,當漁船接近中國沿岸時,兩人分持菜刀及鐵鎚攻擊船長,威脅交出財物,否將對其不利,洪男擔心兩人得手後會將他殺害,便趁隙掙脫九如青年留學貸款跳海逃生。

劉宗春及劉崢民向船長勒索財物不成,擔心其他船員反撲,雙雙跳海逃回中國,洪男獲救返台後向警方報案,屏東地檢署根據被害人及其他船員供詞,86年7月間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劉宗春及劉崢民,屏東地院審理期間,兩嫌也均未出庭,於87年1月間對兩人發佈通緝。

屏東地院表示,兩嫌所犯加重強盜罪,法定刑為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,依95年修正前刑法80條規定,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,通緝則延長1/4期限,為25年,40歲的劉宗春去年9月間從小港機場入境時,被航警發現具通緝身份予以逮捕送審,另一共犯劉崢民持續通緝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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